李娟,亳州市谯城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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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执行案号:(2020)皖1602执248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李娟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灵子门行政村蔺楼村80号

身份证号:3412811982****924X

立案时间:2020-06-16

执行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原告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娟之间的租赁合同及经营管理合同自2018年7月21日解除;二、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租金及经营管理费共计253143.15元(110171.6元×2+110171.6元÷12×2×2-3923.92元)及违约金8801.05元(违约金以216419.2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8年7月21日止),2018年7-8-月22日之后的违约金,以253143.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7元,由原告亳州市新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31元,由被告李娟负担842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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